時間:2017-08-22 來源: 責任編輯:att2014
北京大學大數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王成
王 成(郭玉點評人):謝謝張老師也謝謝郭玉法官的報告,從郭玉法官的報告可以看出郭玉法官以前從事過法官的統(tǒng)計工作,有過切實的體會和深刻的思考,這種探索精神值得學習,大數據技術是信息技術,急需要大數據技術也需要大數據,二者缺一不可。大數據的應用就是把大數據技術應用到大數據上,我們國家人口眾多最不缺的就是數據,各行各業(yè)都積攢了很多數據,2016年全國法院新收案件2303萬件,我們缺少的是先進的大數據技術,在法院來說我們優(yōu)勢是數據,缺乏技術,我們不需要去研究技術,我們可以聯(lián)系商業(yè)大數據技術公司,而商業(yè)公司擁有技術卻缺少數據,我個人感覺迫切的是二者結合。怎樣借助外力?可以尋找大數據公司進行,實現二者的融合。大數據技術本身也在發(fā)展進步,從法律角度來說我感覺我們大家都在學習的過程中。回到司法大數據的應用,從法律的角度我個人感覺是否還有這些問題。
第一,司法大數據的權利歸屬和統(tǒng)計,誰是數據主體或者權利主體,法院大數據的歸屬是否屬于法院?對于一個法院或者商業(yè)公司是否可以實現?某家大數據公司獨家開發(fā)大數據,或者利用技術手段下載全部數據,是否可以?這個問題具有普遍性。北京大學,淘寶的數據是否就是阿里的,杭州互聯(lián)網法院運用數據的合理性、正當性何在?第二,傳統(tǒng)民法物權所有權的,能否涵蓋描述數據主體利益關系,我們是否能用數據所有和數據占有,民法上一般解釋為權利或者利益。
三是司法大數據的權利屬性,司法機關指定的各種文書,文書都是有相關利害人的,這些數據通過什么樣的途徑,會不會侵害相關利害人既有的權利?利害關系人是否應該有新的訴訟關系中的權利?
四是司法大數據行業(yè)規(guī)制的問題,比如惡性競爭,數據壁壘等等,從我個人學習來看還都沒有達成共識。我們今天上午的主題包括郭玉同志的報告都是這一部分。謝謝大家。